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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04號
原 告 安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威伯
訴訟代理人 林厚旺
陳志騏
被 告 天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160元,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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