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1009,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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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佩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佰壹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3年度司促字第11626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86元【計算式如附表;

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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