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1031,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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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3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被 告 陳耀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耀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耀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708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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