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1119,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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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119號
原 告 喬 斯
被 告 陳靜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13年5月14日、113年6月4日、113年6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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