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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141號
原 告 黃健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崑源等48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其所有權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抵押權人吳鳳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本件被告與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共有人不相符,請補正正確之被告人別資料,否則即屬欠缺當事人適格。
三、按被告人數提出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之後歷次書狀亦須按被告人數附繕本)。
四、請查報系爭土地週遭臨路情形、其上有無地上物。
五、提出系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請提出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所示:分得A部分土地343.3平方公尺之全體共有人願意繼續保持共有之書面證明文件;
分得B部分土地409.3平方公尺之全體共有人願意繼續保持共有之書面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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