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174,2024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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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劉真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玉錦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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