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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212號
原 告 郭霖
被 告 王鎮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事故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3793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10,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萬3793元為原告供擔保,可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出廠年月:110.06)於民國112年4月22日(日期下以「00.00.00」格式)9時34分許,沿臺南市安南區海佃路4 段南向車道行駛,於穿越海佃路4 段與海佃路4段55巷交岔路口(下稱【系爭交岔路口】)時,為行駛在海段路4 段北向車道自系爭交岔路口左轉而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之由被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撞擊(下稱【本件事故】),致系爭機車而受有車體損壞。
系爭機車經送廠修復共支出新臺幣(下同)13萬0780元(①零件:8萬0780元、②工資〈拆裝工資、車身碼變更、全車烤漆〉:5萬元)。
㈡被告就本件交通事故,係因其行駛不慎,致原告受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萬元。
二、被告答辯被告辯稱:系爭機車送廠修繕估價時,其未在現場,估價價格過高,且其小客車亦受有車損。
爰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㈠事證依據⒈原告主張事實,經原告提出刑事簡易判決、車損照片、估價單、修繕收據等為證,並由本院調閱本件交通事故卷宗查閱,被告有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之違規事由,自有過失,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汽車車損,為有理由。
⒉依警方於事故現場採證照片、車廠修復採證照片,系爭機車所受損害與估價單所列修繕項目,形式上無重大歧異,是系爭機車雖非至原廠維修據點修繕,尚難認該估價單有何不實之處而被告並未提出足以認定估價單有修繕不實或不必要之事證,則其主張修繕費用過鉅,自難採認。
⒊系爭機車高價維修結果,係因機車廠牌所致(偉士牌,依裁判時之原廠官網售價表,其基本款〈僅1 款125排氣量〉現金價已為10萬9900元,其餘各款均為13萬以上價格,多數為16萬以上車款。
惟依卷內事證與車籍資料,尚無資料可確認其車型與出廠時官方建議售價),被告並未就本件有無回復原狀修理費用大於系爭機車事故時現值之民法第215條之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之抗辯(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98號判決要旨參照)及提出系爭機車事故時之現值之事證,本院自無從就有無此事由為審酌。
⒋又被告雖稱其小客車亦有車損,惟本件事故尚難認原告有疏失之處,則其小客車車損自屬被告應自行承擔之損失。
㈡系爭機車計算折舊後之損害額認定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於以修理材料以新品更換舊品者,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⒉關於折舊計算方式,民法並未規定,依現行法規,雖主要規定於稅捐法供作報稅認列成本使用,惟參酌目前各汽機車原廠之新車保固期間通常為3至5年之交易常情,該保固期間與稅捐法規定之耐用年限相當,是於交通事故車輛非全毀而可修繕狀況下,以稅捐法折舊計算方式為修繕零件折舊之估定基準,可認允當,並斟酌稅法目的(增列成本健全財務)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填補損害)差異,爰採折舊率較少之「平均法」(所得稅法第51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為計算。
⒊爰依系爭機車使用期間、修繕金額、稅法之相關規定,就系爭機車修繕替換新品得請求金額計算為4萬3793元(附表一),加計工資費用5萬元,認定原告得請求金額為9萬3793元。
是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與受請求時起算之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前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本件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命兩造以主文所載比例分擔訴訟費用。
六、職權宣告假執行與擔保免假執行㈠本件為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核屬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判決,且未經被告為同法第391條之不准假執行之聲請,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㈡另衡酌雙方利益,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以主文所示之金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一:本件替換新零件得請求金額(即新品價格扣除相當原舊品已生折舊) 項 目 內 容 備 註 出廠年月 110.06 事故日期 112.04.22 已用年數 1年10月 即22/12月 耐用年數 3年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20307) 折 舊 率 333/1000 即33.3%/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耐用年數3 年‧平均法) 新品價格 8萬0780元 新品殘價 2萬0195元 【計算式:殘價 = 取得成本 ÷ (耐用年數 + 1 ) 】 計算式:20195=80780÷(3+1)(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算折舊 3萬6987元 【計算式:折舊額 = (取得成本 - 殘價) × 折舊率 × 年數 】 計算式:36987.1=(00000-00000)×33.3%×22/12(元以下四捨五入) 得請金額 4萬3793元 【計算式:零件得請金額 = 取得成本 - 折舊額 】 計算式:43793=00000-00000 【相關法規(詳附錄)】 .已用年數: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新品殘價: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 .應算折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款、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
附錄: 民法 第 191-2 條(同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第 196 條(同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第 213 條(同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 215 條(同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所得稅法 第 51 條(同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
資產種類繁多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
但為防止水污染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其耐用年數得縮短為二年。
.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48 條(同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節錄第1 至3 款)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如下: 一、採平均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
二、採定率遞減法者,以固定資產每期減除該期折舊額後之餘額順序作為各次期計算折舊之基數,而以一定比率計算各期折舊額。
三、採年數合計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乘以一遞減之分數,其分母為使用年數之合計數,分子則為各使用年次之相反順序,計算各期折舊額。
但使用年數,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 30 條(同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 .折舊: 四、固定資產經查明有殘值可以預計者,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值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
第 30 條(民國 96 年 02 月 05 日) .折舊: 四、固定資產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有殘價可以預計者,應依法自成本中減除殘價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殘價之預計標準應以等於該項資產之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為合度,其計算公式如下: 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耐用年限+1 )=殘價 (成本-殘價)/耐用年數=每年折舊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95 條(同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
節錄第6款) .折舊: 六、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第二類 交通及運輸設備 第三項 陸運設備(同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
節錄20305、20307) 【號碼】 【細目】 【耐用年數】 二○三○五 汽車 1.運輸業用客車、貨車 四 2.其他業用客車、貨車 五 二○三○七 機車、電動機車及其他 三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同民國 45 年 07 月 31 日)【節錄耐用年數3-5年(註:「0/00」指千分比)】 【耐用年數】 【平均法(0/00)】 【定律遞減法(0/00)】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五○&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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