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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233號
原 告 李霈淳
被 告 謝銘翌即謝宏昌
吳錦茜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在本庭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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