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233,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233號
原 告 李霈淳
被 告 謝銘翌即謝宏昌


吳錦茜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在本庭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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