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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陳俊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政憲間請求租賃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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