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318,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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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318號
原 告 蕭奇佑
訴訟代理人 謝年春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資晟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資晟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299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3,005,589元(計算式:300萬元+起訴前利息5,5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99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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