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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35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送達代收人 李秀芬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恩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恩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34,456元(計算式:132,098元+起訴前利息2,3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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