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394號
原 告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
黃郁真律師
被 告 陳麗珠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兩造共有之附表土地應予分割。
原告起訴固為上開2項請求,惟其最終目的在於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而分割之,自應按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6,91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123元,扣除原告前繳1,000元,上應補繳57,123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 登記名義人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陳麗珠 15,300元 78.56 1/3 400,656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陳俊良 23,000元 248.95 1/3 1,908,617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陳俊良 17,000元 441.1 1/3 2,499,567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陳俊良 21,300元 134.94 1/3 958,074元 合計 5,766,914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