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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4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曾招斌
陳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1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則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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