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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474號
原 告 黃恩禹即黃威憲
被 告 邱再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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