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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47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管劍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953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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