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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楊清全
被上訴人 葉楊金環
楊木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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