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569,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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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6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郭容禎
郭容儀

郭容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將被繼承人郭龍宗之所有遺產均列為分割之標的,經本院調取郭龍宗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後,於民國113年2月16日通知其聲請閱卷,並補正完整記載之民事起訴狀,原告於113年2月26日閱卷後,遲於113年4月10日提出民事聲請追加狀,惟仍未將被繼承人郭龍宗全部遺產列入分割標的,揆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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