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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昭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炫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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