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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79號
原 告 李順德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並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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