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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8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姚英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797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9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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