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6,2024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6號
原 告 許婷婷
被 告 陳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亦為同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8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補字卷第15至27頁)。

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