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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6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沛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佳貞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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