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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725號
原 告 郭進祥
被 告 陳冠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一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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