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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755號
原 告 陳燕琴
被 告 吳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以113年度南簡字第755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7月1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本院臺南簡易庭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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