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80,2024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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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0號
原 告 陳文君
被 告 郭子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以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11月24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本院臺南簡易庭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各1份在卷可按,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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