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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928號
原 告 黃炳祿
黃指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栢浚律師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被 告 張盈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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