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聲,11,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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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泰佑
相 對 人 洪志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度司執字第30293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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