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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張慶良
相 對 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定有明文。
惟執行程序之停止,應以執行程序仍在進行中,仍有待繼續為執行行為之必要而言,苟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別無續行執行行為者,自無可供停止之程序。
二、查聲請人以:其對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0051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等情,固據提出本院執行命令影本1份為證。
惟查,系爭執行程序,業經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25日具狀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而終結,已據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可資確認,是系爭執行程序既已終結,即無可供停止之程序,從而,本件聲請已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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