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聲,3,2024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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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胡素眞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胡素真」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胡素眞」。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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