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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玉鳳即李連銓之繼承人即南町田坊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1,1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
茲依民事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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