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補,101,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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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01號
原 告 沈幸鋐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佑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由原告簽發之發票日民國112年11月28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票,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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