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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07號
原 告 龔耘禮
被 告 陳冠亦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000元;
㈡被告應返還原告iPHONE 8 64G黑手機1支(下稱系爭手機)。
其中聲明第2項部分,參諸蘋果公司官方網站網路商店販售最舊之手機型號為iPhone 13,儲存空間分為128GB、256GB、512GB,全新售價為21,900元、25,400元、32,400元起(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2頁),以系爭手機規格較舊、容量更小,且3C產品汰換迅速,其客觀價值自不可能超過21,900元;
又原告請求被告返還21,000元及系爭手機,經核並無互相競合或選擇之情形,其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亦不超過42,900元【計算式:21,000元+21,900元=42,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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