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補,125,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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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25號
原 告 吳金池
黃素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美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吳金池、黃素連請求被告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2,550,817元、2,269,32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此訴訟標的金額應各繳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23,4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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