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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33號
原 告 林羽詩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馨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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