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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劉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毓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931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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