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補,135,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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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3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筱琪
被 告 黃睿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8,099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28日前之利息、違約金為2,333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240,43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4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起訴前1日 利率 請求金額 利息 238,099元 112年10月28日 113年3月28日 2.17% 2,162元 違約金 238,099元 112年11月29日 113年3月28日 0.217% 171元 小計 2,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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