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補,138,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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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3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奕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進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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