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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古鑫精密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彣峻
原 告 蔡金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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