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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44號
原 告 陳敏樹
被 告 許永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67,280元(即原告訴之聲明所涉房屋課稅現值427,100元+租金/管理費40,180元;
課稅現值資料可參:調字卷第49頁),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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