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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53號
原 告 何靜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置產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租賃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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