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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57號
原 告 陳敏樹
被 告 許永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640元【計算式:原告陳報系爭房屋課稅現值221,200元+積欠租金32,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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