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補,158,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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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5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靜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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