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補,169,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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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69號
原 告 葉曜儀
兼訴訟代理人 何 晴(原名何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育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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