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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7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聖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6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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