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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6號
原 告 鄔彩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珊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按:原告固漏未於聲明欄載明請求積欠之租金金額,然依其事實及理由欄可知積欠之租金金額為1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又原告漏未於聲明欄載明請求之金額,應另以書狀載明完整之聲明(可參考附件之內容)具狀補正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附件【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0000-0000-cdb60-1.html)關於民事起訴狀範例(一般)】:為請求○○○提起訴訟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請敘明事實、理由及所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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