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7號
原 告 洪榮章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被 告 劉惠娜
陳明吉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復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台抗字第355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通行鄰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非以原告所主張通行鄰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為計算基準。
至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容忍其於通行權範圍內鋪設水泥、柏油等利於通行設施部分,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堪認與確認通行權請求之訴訟目的一致,爰不併算其價額。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查報請求通行鄰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有之268-1地號土地,因通行鄰地268-8、268地號土地之「所增價額」,例如鑑價報告】,如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