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補,29,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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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9號
原 告 丁元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文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萬6,2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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