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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90號
原告 魏世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建州、莊建文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2樓之1房屋112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並陳報該房屋稅單至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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