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3,南簡補,294,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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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94號
原 告 曾煌吉
被 告 王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15,954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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