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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11號
原 告 蔡楚貞
訴訟代理人 張喬婷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高崇傑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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